食品监督抽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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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794/2017-00088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告
发布机构: 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文号: 第2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第2期)
内容概览: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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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第2期)

点击数: 来源: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16 09:34

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公布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7年第22期),涉及我市2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太白涧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连云港市太白涧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名称:太白涧饮用水;商标:太白涧;净含量:;生产日期:)抽样检验,,宿迁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No.2017SPGJC类第0309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

   (二),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No.2017SPGJC类第0309号《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截至,当事人共生产被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饮用水103桶,共销售103桶。生产103桶,以每桶4元价格销售7桶(抽检单位购买),余96桶每桶售价1.5元,货值172元,每桶成本1.2元,违法所得48.4元。

我局要求相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食品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的同时,对不合格食品及购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当事人做出召回措施,但由于时间过久,已经销售至消费者,未能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龙璇纯净水厂饮用山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连云港市新浦区青春社区龙璇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山泉水(名称:龙璇饮用山泉水;规格型号:/桶;生产日期:)抽样检验,,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No:(2017 SPGJC031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

   (二),我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共生产被抽检不合格的饮用水24桶,已销售47桶(含监督抽检7桶),含税销售价为每桶2.5元(不含空桶),货值为142元(不含空桶),违法所得20元。

   (三)我局要求相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食品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的同时,对不合格食品及购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因已售出,不合格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出答复,对当事人的异议申请不予采纳。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督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