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4/2013-00079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连工商 [ 2013 ]4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023号建议的答复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市卫生局:
周琴等12位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餐饮业卫生整治和规范的议案》收悉,经研究,现协办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餐饮行业由卫生部门负责。另外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及《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职责分工,对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由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工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近几年,我局开展了以医院、学校周边餐饮业市场主体为整治范围的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无照经营行为,其间共检查各类市场3287户,发现无照经营76户,目前已全部予以取缔。
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卫生部门对目前小餐饮业卫生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我市小餐饮业卫生问题的全面情况。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小餐饮业卫生的监管,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无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将积极协助卫生部门进行取缔。
此复,供参考。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