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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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4/2013-00080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文号: 连工商 [ 2013 ]50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049号建议的答复
内容概览:
时效: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049号建议的答复

点击数: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17 10:01

 

市人社局:

徐新荣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治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协办答复如下: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于 2012516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281日起 施行。)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另外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及《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职责分工,对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由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工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整治涉外劳务市场秩序,是一件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大事。我局从政治高度出发,树立大局观,高度重视,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直属局、分局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及时掌握整治进展情况。

一是严格登记审查制度。从源头抓起,从严审查涉外劳务经营市场主体的设立,对涉外劳务经营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既进行书式审查,同时还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是严格年检审查制度。对涉外劳务经营市场主体年检进行实地检查后方予以年检,对涉外劳务经营市场主体年检必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三是纳入热点行业管理,对其加大日常常规检查力度。

四是对擅自发布未经审查或发布虚假的涉外劳务广告行为予以查处。

五是建立联动制度。内部,个企牵头,个私、广告等部门联动,个案由相关业务处室承办,个企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外部,工商、商务、公安一方面定期交流、沟通信息,一方面对违规企业联合查处。

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目前外派劳务市场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我市外派劳务市场问题的全面情况。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外派劳务市场的监管,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无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将积极协助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取缔。

此复,供参考。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