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4/2015-00034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连工商[2015]30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173号提案的答复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市公安局:
李开国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解放东路交通秩序整治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协办答复如下:
一、厘清马路市场管理权限
根据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马路市场的管理权限由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
第四条市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相关行政管理权,行使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相关行政管理权,具体由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由市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三十四条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的无照流动商贩,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无照经营。
二、办理提案的意见
1、加强部门联动监管,积极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的执法行动,在部门联动时提供人力和车辆的保证。
2、强化市场主办方管理,落实市场主办方责任
督促市场主办方履行以下责任:
市场主办方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核查,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市场主办方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协议,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广使用商品交易市场内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市场主办方要不断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并予以公布,以便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晓,确保市场安全有序。
市场主办方应积极协助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