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4/2016-00044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连工商[2016]2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5134号提案的答复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市公安局:
宋现良委员提出的《关于严管汽车私改车灯,提高交通安全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供你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参考:
我局在汽车灯具市场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每年根据省工商统一部署、结合12315消费者投诉、市场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车用灯具市场开展重点监管,对辖区内的汽车灯具销售市场、维修点、4S店等经营主体进行定期抽检,根据国家局和省局安排,将交通工具市场专项检查作为2015年度的重点工作来抓,将车用灯具作为其中的专项工作抓紧抓实,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灯具,扰乱汽车用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把好汽车灯具市场产品质量关,今后我局将从以下几方面继续推进汽车灯具市场的监管工作,把守住私改车灯的销售源头:
1、加强违规私改、使用车灯影响公众和个人安全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督促广大经营者不销售不合格车灯,教育广大消费者不购买、不改装、不使用不合格车灯,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
2、做好车灯销售单位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审查,强化汽车维修资格的单位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查。
3、对流通领域中销售的车用灯具质量加强市场巡查监管,加大对三无车灯产品的处理,做好车用灯具的抽样检验工作。
4、对于日常巡查和抽检中发现的涉及私改车灯的问题,及公安、交通等部门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工作。
5、加强市场主办单位管理,强化质量管理自律制度的建立落实,严格车灯销售单位的主体资格审查,查验车灯产品的合格证明,严禁不合格和私改车灯入市流通。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