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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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4/2016-00139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文号: 连工商[2016]101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曹立志代表第L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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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曹立志代表第L2号建议的答复

点击数: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17 09:52

公安局

市人大曹立志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养犬行为的立法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供你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参考:

犬类饲养行为的规范反映了一个地区居民基本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近年来,城市居民因饲养犬只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其中,犬只伤人与扰民问题已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约束和规范犬类饲养行为,扼制和制止恶性事件发生,需要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居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来实现。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我局对从事犬只买卖和诊疗等经营行为需要说明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关于从事犬只买卖、诊疗和兴办犬只饲养(养殖)场的工商登记。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先照后证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自2014年下半年起,先后数批取消或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明确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仅为34项。20154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实施。其中删除了原第二十条第一款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删除了原第五十一条中的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从立法上对涉及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和兴办犬只饲养(养殖)场的审批事项作为明确修订,即由过去的工商登记前置改为了登记后置。申请人只要符合了工商登记条件,可先行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以及其它批准文件。

2、对先照后证登记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在对市场主体准入放宽的同时,国务院和江苏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等有关文件,我市也于今年5月下发了《连云港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连政发[2016]57号)。在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中已明确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在其主管的行业、领域内,依法对扰乱行业秩序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述规定,对从事犬只买卖、诊疗和兴办犬只饲养(养殖)场等经营行为应由相应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监督管理。

3、对市政府出台的《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中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修改建议

我市目前对犬只的管理主要依据 2013111制定实施的《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3]5号)。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对其修改建议有两点。

一是对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修改建议:原办法为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鉴于工商局既不是犬只经营活动的审批部门,也不是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对犬只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宜将工商部门列为主要职责部门。

二是对第十三条的修改建议:原办法为兴办犬只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犬只诊疗机构的,应当取得兽医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犬只寄养、培训、美容等经营服务活动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该规定已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现行的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相悖,不宜继续保留。

4、工商部门履职重点和监管方式的新变化

目前,以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为重点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已成为工商监管工作的新方向。

1)履行双告知职责。为了加强先照后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启动了履行双告知职责。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按照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信息提醒等方式告知审批部门及时接收;相关审批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将市场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该平台已于今年9月份正式开通,目前全市已有近三十家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使用。

2)建立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监管方式已进行了重大调整,检查形式由过去的巡查为主改为以定向或不定向抽查为主。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同时,制定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要求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 2017年实现全覆盖。

3)开展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并通过抽查的方式督促市场主体履行工商登记信息自我公示义务。对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及时予以公示,公示的信息内容供社会第三方在经营过程或交易过程中进行综合判断和参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4)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全省目前已构建了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已实现实时共享、无缝衔接,保障了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间的证照衔接、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不良信息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对不具备条件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或批准文件的,我局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备忘录》相关要求,根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反馈的情况,分别采取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监管措施。

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工作力度,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对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犬只买卖、诊疗和兴办犬只饲养(养殖)场等非法经营行为的,积极协助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此复,供参考。

 

 

 

 

                      二○ 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