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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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4/2017-00052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文号: 连工商[2017]42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84号建议的答复
内容概览:
时效: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84号建议的答复

点击数: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17 09:49

市环保局:

李勇强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市区居民燃煤取暖污染治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供你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参考: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无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连大气办〔201621号)精神,我局坚持教育为主、罚款为辅、解决无照、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整治无照经营与宣传法规相结合,与依法登记相结合,与规范经营行为相结合,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确保煤炭市场规范有序。具体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制定了《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商局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工商〔2016106号),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二是成立以华宏铭局长为组长,司彦博、汪军、李春翔副局长为副组长,个企处、注册处、市场合同处、消保处和12315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煤炭市场专项整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海州、灌云、灌南市场监督管理局也都印发了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二、加强宣传发动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了无煤区建设宣传,通过印发公告、宣传单、召开辖区煤炭经营业户座谈会、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煤炭市场专项整治氛围。

三、严格主体准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连政发[2011]66号)中划定的无煤区建设范围内申请从事煤炭(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下同)加工、销售、储存等申请登记一律不得核准;对其他区域申请从事煤炭加工、销售、储存的市场主体,一律通过签订煤炭经营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形式,承诺不得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煤,强化信用管理。对无煤区建设范围内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煤炭销售市场、销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责令限期办理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址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拒绝或逾期未办理的,以及无照从事煤炭销售市场、销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加大查处力度,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至目前,全市已排查煤炭经营企业155户,其中:属于示范区范围82户中,79家未发现煤炭经营行为,对3户经营企业(地址: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已责令其限期进行清理并搬离;对非禁燃区范围内的73户经营户,除4户查无下落外,全部签定了不得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煤承诺书。

四、严格市场监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规定要求,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连政发[2011]66号)划定的无煤区内销售煤炭。根据登记数据库信息,逐户上门对经营户的情况进行核查,严查营业执照的有效情况。对在注册地址查无下落、联系不上的企业,按规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通过对划定的无煤区范围内的煤炭销售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和重点区域、重点经营企业、重点储煤场、转运站的实地检查,填写《全市煤炭销售和加工企业(场所)清单》,加强巡查监管。充分发挥12315指挥中心投诉举报作用,对处置煤炭质量举报、投诉中涉及到无照经营、掺杂使假等违法经营的,严格追溯查处,严禁销售硫份高于0.6%、灰份高于15%的劣质煤炭,确保监管处置到位。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强化煤炭销售渠道管控,严格查处无照经营煤炭销售企业,规范合法经营煤炭销售企业行为。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