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4/2017-00061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连工商[2017]5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6197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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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顾雅能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广告市场监管,整顿治理户外广告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供你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参考:
广告是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者提供者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手段,作为商业营销活动的一种方式,广告活动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不规范的现象,必须通过《广告法》规范广告活动。《广告法》第三条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近些年,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行监督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引导支持广告媒体所有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积极制作发布健康向上、真实合法的广告 。随着市区城建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区户外广告牌也在提档升级,相关广告经营单位在市区人流集聚区投资建设了一批优质户外广告载体,能注重广告导向的作用,不定期地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播放了一些公益宣传的视频作品。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突出广告导向管理,严管严控违法广告。
一是继续运用工商总局监测中心数据。充分发挥本级广告监测中心作用,加强对电视广播、报刊、户外、印刷品、网络等媒体广告内容的监测监管。
二是加大对城市窗口地区的重点巡查。对车站、机场、码头、公交车身、高速公路、城市主要出入口、城市中心广告牌等重点区域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广告法》的宣传,指导广告经营、发布者建立和完善广告审查制度,督促广告经营、发布者履行发布前审查义务。
四是制定建立促进我市公益广告管理和发展的体制机制。对热心我市公益广告事业的广告经营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引导和鼓励户外大屏单位积极播放弘扬优秀传统价值和港城文化的公益广告作品。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