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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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4/2018-00033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意见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文号: 连工商[2018]20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142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内容概览: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142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时效: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142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点击数: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16 09:16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市环保局:

经研究,现对孙洁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色污染物治理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近年来,市工商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履职尽责,不断加大对辖区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整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我局把做好“限塑令”的贯彻落实作为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目标,明确任务,并将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与监管,落实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也要求所属分局全面推行以片组为单位,以网格为基础的责任包干制度,密切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在全市集中开展“限塑”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等,依法查处在市场内继续违规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特别是无合格标识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严厉处罚屡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场开办者,并向社会公告处罚情况,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查向市场内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全市各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通过拉横幅、贴标语、出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推进塑料购物袋限产限售限用的重要意义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省局有关“限塑”文件精神,扩大社会影响,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增强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者健康文明的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限塑”的重要意义。采取悬挂条幅、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限塑”宣传工作。同时,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引导消费者、经营者树立环保消费、绿色消费的理念,形成限售限用、有偿提供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突出重点,强化执法

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从三个方面加强对辖区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执行“限塑令”日常监管。一是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塑料袋的情况,对提供、使用超薄塑料袋的违法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引导督促超市、商场、经营门店的经营者,及时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及消费者手中,打击无照和违法违规塑料购物袋经营行为。二是强化日常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建立日常巡查监管制度,跟踪检查超市、商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建立商品交易市场销售使用塑料袋的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市场内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建立塑料袋销售企业购销台帐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袋流入市场。三是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积极营造合法使用塑料购物袋,共同保护环境的市场氛围。强化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对市场内出现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塑料购物袋的有偿使用涉及到人们购物习惯的改变,要改变消费者这一习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通过不断对经营户、消费者宣传、教育,对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商家、经营户进行查处,全面制定配套措施,培养公众“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的观念,才能有力地保证 “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2、强化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对市场内出现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充分发挥123l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处理有关塑料购物袋的申诉举报,对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立即进行核查,对农村商品零售场所违法违规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