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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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4/2018-00038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意见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文号: 连工商[2018]26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293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内容概览: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293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时效: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293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点击数: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16 09:15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市教育局:

经研究,现对高慧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幼儿园及类似托管机构的准入及监管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同时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根据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允许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确认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并明确须办理办学许可证。因此工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人登记,都以办学许可证为前置登记条件。

学生托管(包括午托、晚托),主要是指专为学生提供中午或者晚上课外辅导以及吃饭、休息等的服务。正如高慧委员所言,由于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监管主体不明,目前存在大量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黑”托管班,存在饮食卫生不能保证,学生安全措施不到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问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对涉及前置许可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生托管涉及的餐饮经营等无照经营,由教育、食药监等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工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教育、食药监等行政部门加强幼儿园以及类似的学生托管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信息交流,实现行政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对取得《教育培训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无法取得《教育培训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主体,积极配合教育、食药监行政部门进行取缔,促进对幼儿园、民办教育以及类似的学生托管行业的综合监管。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