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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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4/2018-00039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意见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文号: 连工商[2018]27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283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内容概览: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283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时效: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283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点击数: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16 09:15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市教育局:

经研究,现对顾怡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学生托管行业监管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学生托管(包括午托、晚托),主要是指专为学生提供中午或者晚上课外辅导以及吃饭、休息等的服务。所谓“校外学生托管机构”并不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登记范围内,因其可能涉及到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餐饮等多方面经营项目,登记机关根据其是否具备办学许可条件、餐饮许可条件来核定。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监管主体不明,目前存在大量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黑”托管班,这些托管班或多或少存在者饮食卫生不能保证,学生安全措施不到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问题。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人登记,都以办学许可证作为登记的前置登记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对涉及教育培训、食品经营(含餐饮)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由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工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116 号)中职责调整的规定: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对涉及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所有环节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许可和监管。

同意顾怡委员建议,一是对学生托管实行分类管理,对达到培训机构标准的托管,要求申领培训机构相关证件,对于尚不能达到培训机构标准的小型家庭式托管,建立备案登记,规范准入;二是建立由教育、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从教学、消防、餐饮等多角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检查,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教育、食药监等行政部门加强学生托管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信息交流,实现行政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对取得《教育培训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无法取得《教育培训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主体,积极配合教育、食品药品行政部门进行取缔,促进对学生托管行业的综合监管。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