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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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4/2018-00050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意见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文号: 连工商[2018]38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7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内容概览: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7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效: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7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点击数: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16 08:38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市公安局:

经研究,现对陶西娟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红三机和非营运机动车管理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工商部门及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非标三四轮车整治工作的主要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根据工商总局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工商部门如何执行该法该条款进行了答复,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除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外,对没收、罚款、查封等措施没有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因此,仍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明确了没收、罚款、查封等措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那么,按照国发〔2015〕62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明确的“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基本原则,“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措施应由机动车生产许可主管部门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查处结果对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和销售商进行吊销营业执照。

今年,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将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三轮车”、“三轮车”的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日常巡查力度。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行业违规使用“三名”(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无需办牌”等虚假宣传和利用车体张贴或喷印广告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进货查验,做好消费纠纷处理。严格核查经营者的进货来源,严禁销售“三无”产品和无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督促经营者执行目录产品销售制度。依法做好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本市非标车的管理政策,引导消费者理性选购商品。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加强与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双向抄告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非法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市区各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市局重点任务,持续开展非标三四轮车整治工作,先期走访摸底销售三四轮车及摩托车经营户138户,排查登记109家证照齐全的三四轮车经营户,逐户送达《关于禁止销售非标三四轮车的通知》。通过张贴《公开信》等形式宣传,联合公安及城管部门对青年路、宝丽街、四季农产品市场开展集中整治,治理非标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近期对四季农产品市场、青年路、宝丽街集中销售区域的检查情况来看,目前主城区销售三四轮车的经营户已从整治前的48户减少至10余户,且销售车辆数量也大幅下降。自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以来我局还不定期的进行 “回头看”工作,整治工作进入长效管理。

建议各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交换监管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措施,规范生产、销售、使用行为,最大程度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