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指南
  • 时间:2025-11-12 14:03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2025年9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要求,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https://dj.samr.gov.cn/)表明其代理身份。

一、什么是登记代理行为?

指经营主体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行为。

二、什么是登记代理人?

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登记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登记机关表明登记代理人身份及授权委托关系,熟悉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协助委托人准备登记申请文书和材料,对当次登记涉及的相关人员或者组织进行身份核验,建立登记代理执业记录。

(二)经营主体从事营利性登记代理活动的,向委托人主动表明登记代理人身份,并以合理方式公布相关事项;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代理业务合同,准确告知委托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相关事项。

(三)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不得实施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登记行为或者登记代理行为;不得实施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发现登记申请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应当主动终止代理行为。

(六)登记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业务时,应当依法履行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协助和配合相关执法机关进行反洗钱调查,不得在代理登记业务时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四、登记代理人和登记联络员的区别

登记联络员是指由经营主体任命或者指定的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内部工作人员。登记联络员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备案。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

五、如何申报代理人身份?

进入“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网址:https://dj.samr.gov.cn/

申报代理人身份.pdf

六、如何操作取消代理身份?

取消代理身份.pdf

七、特别注意

(一)登记代理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六十日内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二)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应当为本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

(三)如发现登记代理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如发现登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的,登记代理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