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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本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近日向我局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了除营业执照正副本外的其它材料。该公司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江毅归还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印章,初审判决与终审判决均支持其诉讼请求,执行法院亦向我局出具《关于连云港本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毅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执行情况说明》((2019)苏0706执2681号)证实在执行过程中江毅拒绝返还相关证件及印章。
因连云港本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法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现特此公告连云港本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NCC526T,正本编号:320700000201709300003,副本编号:320700000201709300024)作废。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