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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2024年连云港市儿童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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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连云港市儿童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点击数: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5-11 15:16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儿童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托盘、碗、盘、杯、汤盅等同一型号28个,筷子、勺、味碟等同一型号40个(双)。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耐干热性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2

耐低温性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3

耐湿热性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4

耐污染性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QB/T 1999-1994

GB/T 41001-2021

5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6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8-2021

7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2-2016

8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9-2016

9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7-2016

GB 31604.7-2023

10

特定迁移总量(以甲醛计)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48-2016

11

三聚氰胺迁移量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GB 31604.15-2016

12

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

GB 4806.7—2023

GB 4806.7—2023

GB 31604.52—2021

注:1.高锰酸钾消耗量不适用生产日期在2024年9月6日之后的、且淀粉含量≥40%的淀粉基塑料材料及制品。

2.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仅适用于生产日期在2024年9月6日及之后的、且含有芳香族异氰酸酯和偶氮类着色剂等可能产生芳香族伯胺类物质的产品。

3. 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QB/T 1999-1994 《密胺塑料餐具》

GB/T 41001-2021《密胺塑料餐饮具》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