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首页 通知公告
索引号: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肥料产品质量流通领域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内容概览:
时效:

连云港市肥料产品质量流通领域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点击数: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3-12 16:36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肥料产品质量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类别、检验依据、抽样、样品确认、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检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

2.产品类别

本细则中肥料产品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硫酸铵、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氯化铵、脲铵氮肥、农业用硫酸镁、水溶肥料和其他肥料等。

3.检验依据

GB/T535-1995硫酸铵

GB/T2440-2017尿素

GB/T2946-2018氯化铵

GB/T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20413-2017过磷酸钙

GB/T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

GB/T26568-2011农业用硫酸镁

HG/T4214-2011脲铵氮肥

NY525-2012有机肥料

NY884-2012生物有机肥

NY1106-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NY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NY2266-2012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经公示现行有效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承诺

4.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

4.2抽样方法、数量及相关要求

4.2.1抽样地点为商品经销点。抽样人员应由当地监管部门不少于2人陪同进行抽样。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不合格品标志的除外)视为合格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0.5吨。

4.2.2抽样方法及数量

根据标准规定,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大于512时,按3×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将抽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掺混肥料样品缩分则必须使用格槽式缩分器按标准GB/T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要求进行,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分别密封并加贴识别标识。一瓶作为检验样品,一瓶作为备用样品。

4.3抽样单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信息,包括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受检单位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受检单位确认。并对抽样场所、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4.4样品运输与保存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确保样品在运输中状态不发生变化。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保存。

5.样品确认

抽取样品后,承检机构应当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样品确认文书送达样品标注的生产企业进行样品确认。

生产企业应当在签收样品确认文书之日起7日内,通过传真、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向承检机构反馈样品确认结果的书面材料。逾期未书面反馈或者拒绝签收的,视同认可样品为生产企业产品。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表2流通领域肥料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肥料名称

检验标准

检测项目

1

复混肥料

GB/T15063-2009

总养分、总氮(N)、有效磷(P2O5)、氧化钾(K2O)、氯离子、包装标识

2

掺混肥料

GB/T21633-2008

总养分、总氮(N)、有效磷(P2O5)、氧化钾(K2O)、氯离子、包装标识

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18877-2009

总养分、总氮(N)、有效磷(P2O5)、氧化钾(K2O)、水分、有机质、氯离子、酸碱度、包装标识

4

过磷酸钙

GB/T20413-2017

有效磷(P2O5)、硫、水溶性磷、游离酸、水分、包装标识

5

有机肥料

NY525-2012

总养分、总氮(N)、有效磷(P2O5)、氧化钾(K2O)、水分、有机质、酸碱度

6

硫酸铵

GB/T535-1995

氮(N)、水分、游离酸

7

尿素

GB/T2440-2017

总氮(N)、缩二脲

8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GB/T10205-2009

总氮(N)、有效磷(P2O5)、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水分

9

氯化铵

GB/T2946-2018

氮(N)、水分

10

脲铵氮肥

HG/T4214-2011

总氮、尿素态氮、铵态氮、氯离子

11

生物有机肥

NY884-2012

有机质、酸碱度、水分

12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1106-2010

氮(N)、有效磷(P2O5)、氧化钾(K2O)、腐植酸、pH

13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NY1107-2010

氮(N)、有效磷(P2O5)、氧化钾(K2O)、钙、镁、pH

14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NY1428-2010

铜(Cu)、铁(Fe)、锰(Mn)、锌(Zn)、硼(B)、钼(Mo)、pH

15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NY2266-2012

钙、镁、pH值

16

农业用硫酸镁

GB/T26568-2011

水溶镁、水溶硫、氯离子

17

其他肥料

明示标准

标准规定及明示质量承诺的主要项目

6.2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当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当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新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7.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XX项目符合/不符合XX标准、XX标准和XX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8.检验结果确认

8.1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将检验结果报送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寄送受检企业。

8.2受检企业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反馈检验结果确认情况。逾期未书面反馈或者拒绝签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9.异议处理

9.1受检企业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2收到受检企业异议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送达企业。

9.3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纸质记录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4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按任务下达部门要求,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