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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内容概览: 我省企业登记统一适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文书(2019版)》和总局新的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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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点击数: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4-28 11:04

总局近期下发《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有关文书规范和材料规范的换用登记工作,我局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文书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结合总局2号文件与我省审改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审改办〔2018〕29号)要求,省局将登记申请文书整合成一套《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文书(2019版)》,其中企业类登记文书均由主表、附表(一)“企业开办”一表、附表(二)“多证合一”项目表组成。

(一)根据总局2号文件要求,自,我省原“三证合一”版的登记文书停止使用,统一启用总局新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该申请文书作为《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文书(2019版)》的主表(见附件1)。

原我省在市场主体登记中采集的“雇工总人数”、“下岗失业人数”、“高校毕业人数”、“外籍人数”等数据项,此次根据总局文件要求予以删除,不再作为登记采集项。

总局本次取消了文书中的名称预先核准号填表栏目,若申请人在线下窗口申请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告知申请人在申请书“名称”栏目填写名称之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号”或“名称自主申报号”。

(二)根据省审改办“苏审改办〔2018〕29号”文件关于建立“一站式”办理企业登记、刻章备案、银行开户、涉税事项、社保事项集成服务,“企业开办”申请一表填报的要求,将涉及部门“企业开办”《多平台一表制申请书》作为《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文书(2019版)》的附表(一)(见附件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同时填报主表和附表一。申请人既可在线上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实现“一表填报”,也可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的“企业开办”一站式受理窗口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核准后,系统自动将登记信息和其他部门需要申报的信息推送给公安、人行、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文件要求,将《“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作为《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文书(2019版)》的附表(二)(见附件3)。原表中的“财务负责人信息”等税务部门采集信息项目,属于市场主体开办须填信息,调整至附表(一)方便申请人集中填写。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时,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行业的,申请人应按照“多证合一”事项信息采集内容填写该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和内转外变更登记的,通过网上登记外商投资“一口办理”系统申请填报主表、附表(一)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4)。

二、关于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说明

(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

总局2号文件之后,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对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提出了要求,上述两文同时适用,因我省已实现税务部门与登记部门关于市场主体清税信息的共享,注销登记规范中不再增加清税证明一项材料。

企业遗失营业执照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执照遗失公告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下一步总局、省局完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改造后,企业实行清算注销的,可通过公示系统公告其清算组成员名单和清算事宜,无须另行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系统改造完成上线启用时间,省局将另行通知。

(二)关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

本次提交材料规范修订,总局根据“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原则,取消了“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事项,合伙企业增设或注销分支机构的,无须再申请备案。

三、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全省统一登记文书材料

自,我省企业登记统一适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文书(2019版)》和总局新的提交材料规范,各单位要做好规范统一和布置传达工作,严格执行总局、省局登记规范,确保新版登记文书和材料与登记业务工作的有效衔接。目前《多平台一表制申请书》及信息共享业务软件还在开发中,正式上线、启用附表(一)的时间,省局将另行通知。

(二)规范登记行为,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减证便民的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把握登记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中不得任意要求企业增加其他证明材料,不得在办理流程中随意扩展办事环节。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政策宣传,提高服务水平

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方面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强化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尽快熟练掌握登记变动事项,把握登记审核要点;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保障工作,让申请人及时获知申请文书、登记事项变动内容,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