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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 2025年连云港市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管局、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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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连云港市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管局、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展示我市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成效,今年,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首次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5年连云港市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工作。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从全市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检察监督、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同办理的案件中精选而出,涵盖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检察监督、多元调解等多个维度,充分体现了我市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检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的显著成效。这些案例分别是:
【案例1】连云港市公安局侦破拼多多店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东海县公安局在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的统一指挥下,成功打掉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捣毁制假窝点2处,仓库2处,现场查获假冒小金条成品313盒、条形包装41550袋。该犯罪团伙在未取得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于东海县双店镇、李埝乡辉山村等地设立生产窝点,并雇佣马某某等人灌装生产假冒“Inne”(因你)品牌钙铁锌婴幼儿补剂产品,后通过微信、拼多多等方式销售,涉案金额76万余元。
2025年12月30日,东海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等人依法移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不仅侵犯了品牌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该补剂是供因幼儿食用,情节恶劣,连云港市公安局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以专业打职业,以团队打团伙,提升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质效,坚决遏制了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消费秩序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案例2】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查处金某某侵犯著作权作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合市公安局、连云区公安分局查处了金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游戏作品的侵权案件。
经查,金某某自2025年6月起,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代理《无尽冬日》《时光大爆炸》两款侵权游戏,合计违法获利22664.33元,本案中,金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鉴于金某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最终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664.33元,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文化执法与公安部门联合打击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案件针对微信朋友圈推广,跨境IP运营的新型侵权模式精准施策,破解了侵权网站与推厂代理分离的执法难点,为同类网络侵权案件查办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操经验,警示各类网络推广代理从业者严守版权底线。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跨境游戏侵权产业链,遏制了"低成本推广,高收益获利"的侵权乱象,既维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也净化了网络文化市场环境。
【案例3】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供应链公司、江西某新材料公司、陶某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违法线索查实,江苏某供应链公司在未得到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内外勾结——喷涂商标——贿赂进场”全链条作案方式,向江西某新材料公司订购的玻璃钢夹砂管管道上喷涂“中复连众”注册商标,销售金额共计60万元。其后,在施工负责人陶某帮助下将假冒注册商标“中复连众”的玻璃钢夹砂管销售进入项目工地施工使用,销售金额共计97万余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退赔被侵权人损失189万元,已无违法所得。
江苏某供应链公司、江西某新材料公司、陶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综合考量江苏某供应链公司的两名股东被法院判刑,且相关当事人退赔被侵权人189万元,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三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江苏某供应链公司、江西某新材料公司、陶某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40万元、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三个涉案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分布3省4市,具有涉案金额大、参与人员多、违法链条长等特点。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政企协作维权工作机制,整合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与司法资源,多部门高效协同立体闭环监管,有效实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无缝对接,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彰显知识产权严保护框架下的治理合力。
【案例4】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称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徐某于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在江苏省东海县通过微信发展客户,以上家代发的方式销售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两种注册商标白酒。侵权商品共计货值金额9万余元。因经营方式为上家代发,没有库存。最终,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徐某作出罚款6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销售假冒高端白酒行为严重侵犯了品牌权益和美誉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加强打击,形成了一系列的案例,本案是一个典型代表。东海县市监局加强对高端白酒的侵权打击,不仅维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品牌形象,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净化了市场,维护了高端白酒市场秩序。
与通常的由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同,本案还体现刑行反向结合。即行政机关接收由司法机关移办的案件并依法查处,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办案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充分分析、进一步全面调查证据材料,对假冒知名商标牟取不法利益的“假冒”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5】陈某与某日用品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和解案——“行业调解+技术支持+类案指导”联动化解批量专利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穿戴甲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经市场调查发现多家网店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穿戴甲产品,产品包装上均显示生产商为某日用品公司,而陈某并未授权某日用品公司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遂将某日用品公司及多家销售产品的网店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日用品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协同保护过程: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借力行业协会,共同促进调解。鉴于某日用品公司系某县穿戴甲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法院邀请该协会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该协会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及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告知给某日用品公司,搭建有效沟通平台,消除了其戒心及顾虑。
二是寻求技术支持,助力达成和解。法院与连云港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系,委托该中心协助出具专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比对意见,经比对,某日用品公司生产的穿戴甲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相似侵权,为陈某主张合法权利提供专业意见。
三是加强类案指导,进行释法晰理。法院以法律规定和生效判决为依据,合理降低陈某对于赔偿数额的心理预期;同时,向某日用品公司讲解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充分释明认定构成侵权的条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协议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协同保护理念、推动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机制在新型产业中落地见效的典型范例。本案立足新兴产业发展实际,坚持调解优先、协同共治,形成“法院主导、专业支撑、行业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既高效化解矛盾、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又兼顾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避免刚性裁判对新兴产业造成冲击。本案的处理不仅有效解决纠纷,更推动穿戴甲行业整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守法经营水平,从源头减少侵权风险,为区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6】某服饰公司诉卞某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化解批量专利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某服饰公司是一家集主题内衣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小微企业,拥有睡裙、连衣裙、塑身内衣等多种主题内衣的外观设计专利,是灌云主题服饰产业的代表性企业。某服饰公司认为,卞某某等未经某服饰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各大电商平台上销售与某服饰公司外观相同的主题内衣,给某服饰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遂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件,请求判令卞某某等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依法委托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解,经组织调解,某服饰公司与卞某某等达成和解,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
协同保护过程: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类案纠纷数量较大,为高效化解纠纷,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解工作。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调解工作,摸排侵权商户经营状况,了解调解意愿。监管局有关工作人员深入服饰产业园逐户开展现场调解,耐心讲解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规定和侵权后果,并从主题服饰产业做大做强的角度释明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引导主题服饰从业者规范合法经营。在监管局耐心细致的释明和调解下,17件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协议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化解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系列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彰显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在批量纠纷化解、降低维权成本、提升解纷效率方面的突出优势。通过行政调处、精准释法,高效化解批量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既降低小微企业维权成本、筑牢创新发展屏障,又引导经营者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灌云主题服饰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地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案例7】某牡蛎协会诉陈某等侵害商标权系列纠纷司法确认案——“行业调解+司法确认”化解批量商标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某牡蛎协会享有“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系区域特色产业重要品牌。某牡蛎协会经调查发现,陈某等12名网店经营者在淘宝、拼多多、快手、抖音等电商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乳山生蚝”“乳山肥蚝”“乳山牡蛎”等标识进行产品宣传,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及品牌声誉,某牡蛎协会将上述经营者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协同保护过程:
法院受理该批系列案件后,考虑到涉案经营者数量较多且为中小电商从业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简单判决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电商产业良性发展。法院落实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要求,积极构建多方协同解纷格局。
法院主动联系赣榆区海头镇电商协会,依托协会贴近从业者、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优势,邀请其全程参与调解,协助开展沟通疏导与释法明理工作,破除当事人之间信息壁垒与对立情绪。在电商协会牵头组织下,涉诉会员主动应诉并积极协商,某牡蛎协会亦充分考量中小经营者实际情况,合理调低赔偿诉求。最终12起纠纷全部成功化解,其中8件当场履行完毕,4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高效实现权利保护与纠纷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知识产权纠纷“总对总”多元化解机制要求、推动地理标志协同保护的典型范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坚持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多方协同理念,联动行业协会,既高效化解批量商标侵权纠纷,又通过普法宣传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案以“行业调解+司法确认”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纠纷化解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司法裁判与行业自治有机衔接,既依法保护地理标志品牌价值,护航地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又兼顾中小电商经营者生存发展需求,助力乡村振兴与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8】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李某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音乐著作权人许可,将从他人处购买的音乐作品下载整理后复制到其购买的U盘内进行网上售卖。随着销量增大,其个人拷贝歌曲速度无法满足需求,李某遂将自己获取的音乐作品提供给他人,要求将音乐作品复制到其购买的U盘内,后将存储侵权著作权音乐作品的U盘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同时销售给武某某、王某某。该二人看到李某销售的音乐U盘有利可图,遂以盈利为目的从李某处购进存储侵犯音乐作品的U盘,在拼多多平台上自己开店销售。截至案发,李某、武某某、王某某等3人的销售总金额达133万余元。
2026年3月,东海县检察院对李某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武某某、王某某以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人员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移送广东省检察机关协调当地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2026年4月14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音乐作品是文艺创作的重要成果,未经授权私自批量复制他人音乐作品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文化市场的创造活力。本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最高检知产办公室等5部门挂牌督办案件。东海县检察院聚焦当下音乐版权侵权犯罪的新型作案方式,通过办案有力破解了版权保护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全链条打击难题,充分彰显了重拳惩治版权侵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切实筑牢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屏障。
【案例9】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等6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10日,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人类公司)创作《地下城与勇士》程序,并在韩国登记注册。2019年1月1日,新人类公司与深圳腾讯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地下城与勇士》授权书,许可其在授权区域内提供DNF游戏时,有权独占性使用DNF标志和DNF元素。
2020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陆某、库某某在明知郭某(另案处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架设游戏服务器,复制发行《地下城与勇士》60级版本“怀旧60DNF”,70级版本“怀旧70DNF”、“创世纪70DNF”,86级版本“格蓝迪86DNF”四款游戏,仍以营利为目的,伙同郭某通过抖音等推广引流的方式在信息网络上向公众传播,吸引游戏玩家进入QQ群,向玩家提供游戏客户端下载及充值链接。梅某、张某1在明知前述人员经营私服游戏的情况下,仍通过“灵宝发卡”、“安易付”等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结算玩家充值资金。张某2为上述游戏私服提供服务器租赁、配置登录器、安装打包游戏客户端服务。上述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05万余元。
2025年12月26日,灌云县检察院对陆某、库某某等5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吴某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移送当地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2026年4月3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处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判处张某1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梅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张某2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产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爆款游戏从研发到诞生,凝聚着开发者无数的心血与巨额投入,未经授权私自架设服务器、复制运营正版游戏程序,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挫伤整个游戏产业的创新动力。灌云县检察院坚持全链条打击,对服务器架设人员、发卡平台经营者和抖音、百度等推广引流人员一网打击,并依法追诉提供结算服务人员1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引导公众尊重版权。
【案例10】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陈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连云港D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的制作,陈某某于2013年8月入职该公司,后被任命为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核心生产线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设备配置等工作,并与D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2016年10月,陈某某在未正式从D公司离职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与T公司签署引进人才协议,组建与D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Z公司。2016年11月,陈某某从D公司正式离职并加入Z公司。陈某某在Z公司任职期间,使用其掌握的D公司核心生产线生产工艺及流程参数,帮助Z公司组建生产线并生成产品对外销售。经鉴定,D公司主张的核心生产线工艺流程及参数在2021年8月25日前在“非公知性”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Z公司生产线使用的工艺流程及参数与D公司构成实质性相同。经审计,造成D公司损失1000余万元。
2024年6月,海州区检察院对陈某某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5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后陈某某上诉,2025年12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代社会鼓励在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和提高产品质量基础上的公平竞争,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获取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专业性较强,具有收集证据难、事实认定难、法律使用难的特点。海州区检察院借助检校协作机制,借力专家智库,听取行业专家意见,精准认定涉案核心生产线生产工艺及流程参数属于商业秘密,有力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保护企业生存的核心竞争力,坚决遏制“挖墙脚、窃技术、抢客户”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生态。